律師法從1941年1月11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後,其間雖歷經14次修正,皆仍以強制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公會作為限制律師執業區域,導致律師除須加入事務所所在地公會外,若需跨區執業,還須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公會。
不過,台北律師公會認為,律師公會組成的主要目的之一,在於維護律師執業自由,本會自1990年迄今,29年來共10屆理監事會均以推動「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作為競選主要政見,也一直獲得本會會員堅定支持,經過長期努力及遊說修法,不惜還退出律師全國聯合會。
台北律師公會強調,由於全律會成立後,律師於全國或跨區執業事項(包含相關程序、應收費用項目、數額及收取方式等)由全律會章程訂定,故新律師法完成立法雖已開創歷史新猷,但仍僅屬階段性任務完成。
未來,全律會章程是否能忠實反映多數律師所盼望自由執業心聲是關鍵所在。台北律師公會也籲請所有律師同道密切關心此事,以確保「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理想,能在新律師法施行後真正得到落實。
全聯會則指出,新法的多項制度變革的實現,都有待在新組成的全國律師聯合會「全律會」制定新章程及相關辦法,全聯會將依據新修正律師法,立即展開與各地方律師公會的分工合作,籌備新律師法規定的全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等的選舉事宜,期待「全律會團隊」能夠在總統公布新律師法後6個月內選出,並能儘速完成新章程與相關辦法的制定,讓全國律師走向新紀元。
全聯會還說,至於修法過程中,來自其他專業團體對律師法草案的誤解,全聯會將秉承為當事人追求最佳利益的精神,使全體國民獲得更好法律服務及權益保障,讓不同專業團體間能共榮互助,就這次修法不足之處,全聯會仍持續努力以期讓律師法及律師制度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