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分」是《民法》第1223條為保障繼承人權益,避免繼承人遭遺忘或不公平對待,而特別保留一分的機制,除非子女不孝,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者」,否則一定能分到遺產,而子女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一半,若被繼承人有遺產2元,繼承人是2個子女,「應繼分」即為每人1元,「特留分」則為每人0.5元,被繼承人可以給某個繼承人較多遺產,但不可以侵害到其他子女的「特留分」。
張榮發過世後,他的繼承人包括已故大房張林金枝所生4名子女:長子張國華、次子張國明、三子張國政、已過世的女兒張淑華(由子女繼承),與二房李玉美及其獨子張國煒等6人,每個人的「應繼分」是遺產的1/6。
《民法》規定,張榮發子女及配偶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一半,以此案來說,「特留分」即為1/12,也就是每個繼承人都可以分到至少1/12的遺產,除非6名繼承人中,有涉及《民法》第 1145 條的不孝行為,才會喪失繼承權,所謂不孝行為是指,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遭判刑、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此外,如果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或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遺囑者,還是有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張榮發的繼承人中,均沒有上述「防不孝條款」中的行為,因此,所有繼承人都可以分得「特留分」,張國煒也因此無法「獨得」。
依張榮發遺囑執行人向國稅局申報的遺產總額約240億餘元,其中國內遺產約67億餘元,由於目前繼承人對金額仍有意見,因此尚未完成核課繳稅,遺產仍無法進行分割分配,若暫以此數額計算,6位繼承人中,張國煒扣除要保留給另4位每人各1/12的特留分,他可以分到7/12、約140億餘元,其餘的100餘億元,再由大房子女與二房妻子李玉美均分,每人約可分得20億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