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2種情況都不會發生。不幸福的婚姻會繼續不幸福,分手不會變得更理性;幸福的婚姻會繼續幸福,彷彿這個法律爭議根本沒發生過一樣。僅有的小小差別是:以刑罰保護婚姻、迫使配偶忠誠的妄想,將會消失;法院少了一種很容易結案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在離婚談判時,少一個《刑法》籌碼可用,如此而已。就連找徵信社抓姦這種生意,也不見得會減少。通姦既然不再構成犯罪,抓姦當然就少了警察的協助,那麼徵信社的工作將更加重要。因為婚外性行為一直都是法定的判決離婚事由之一,《民法》甚至還遙遙領先《刑法》,早就把作為離婚原因的婚外性行為擴張到口交、肛交、同性性交,而這些行為原本就不構成通姦罪。
再者,《民法》也始終都允許被害的配偶,可以向外遇者和第三者請求精神賠償。在這類案件中,不少法院甚至還允許那些抓不到通姦證據的人也能獲得精神賠償,只要他或她能證明配偶和第三者之間有「不當交往」,例如同進同出、深夜同處一室、一同旅遊、有曖昧內容之通訊等。法院判賠的金額,因個案情節而異,多數介於20萬至50萬元之間。不過,我也看過判賠150萬元的案例,這已經比大部分性侵害案件的賠償金還高了。台灣法院對通姦賠償態度的寬鬆,跟其他先進國家相較,也算是獨樹一格。此外,因為離婚而可以主張的剩餘財產分配權利,還要另外再算,所以主打抓猴生意的徵信社,其實也不必憂慮通姦的除罪化,會影響抓姦的生意。
而這次的釋憲結果,對於外遇所生下的子女來說,應該是一件有意義的事,就算這只是一個釋憲案的附帶影響。在因通姦產下子女的案件中,抓姦的困難被自動解決了,因為子女的生命,可以作為認定孩子父母犯罪的證據。想想看,子女生命的誕生,是他父母親犯罪行為的結果,這對子女的生命尊嚴多麼情何以堪?為了成人世界的不甘與妄想,犧牲一個無辜生命的尊嚴,這種荒唐事是該停止了。
葉啟洲
-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 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學博士
- 曾任地方法院法官,為大法官第554號解釋的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