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顯示,男學生於2017年12月7日向吳姓女助理教授提告,他說明事發當日,吳女邀請他一起看表演,表演前吳女帶他去吃飯,又突然說要想要按摩,就帶他到汽車旅館。抵達時他發現房內空無一人,心想趁機逃跑,此時吳女卻開始脫衣服,嚇得他傳LINE向學弟求救。
吳女問男學生「不跟我一起洗?」他原本打算蒙混,但因為吳女又說「只有她脫很尷尬」,他才進到淋浴處沖澡敷衍,吳女再問「不跟我一起泡澡?」他心想逃不過,只好進入浴缸泡澡,依照吳女指示幫她按摩肩膀,最後假借身體不適、排練很急而離開。
男學生離開後致電吳女表示「剛才發生的一切覺得很詭異、很不舒服」,吳女回「聽你說詭異,真的很讓我不好意思。」依據性平會調查所為事實認定,校方決議提前1個月終止與吳女聘約,且2年內不得聘任。
吳女不服結果,向教育部訴願被駁後,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吳女確實構成性騷擾行為,判吳女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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