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的立法委員邱顯智表示,這個案子實在難以想像,即便兩人是合意性交,但是未滿14歲是沒有性自主的同意權,在刑法上叫作準強制性交罪,最重可判處10年。
邱接著解釋,按照目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妨害性自主的案件,既然有反覆實施的危險,檢察官是可以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的。侵害幼童是一種很嚴重的犯罪,對於其他人的危害也大,不管在台灣還是在國外,在法律上,對於保護幼童的法律,都特別嚴格。
邱指出,其實這類的法規十分完善,並不會出現法律空窗期,只是在這個案子上,不解為什麼警察或檢察官,像在等待開庭,讓整個社會承受風險?如果確有反覆實施之虞,還有侵害其他女童的可能性,為什麼沒有做預防性的羈押?要去探究。
他更提到,若是依照證人保護法第12條的規定,在有生命、身體或自由有遭受立即危害之虞的狀況下,法官或檢察官是可以命警察機關派員保護被害人,並且樂樂算是受害者保護協會的被害人,適用許多保護被害人的相關法令。
邱更進一步表示,以這個案件來說,檢、警實在太消極被動了,他建議家長還可以向檢察長或者是政風單位申訴。
本刊調查,我國對於幼童在法律上有《刑法》《刑事訴訟法》《兒童權力公約施行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證人保護法》等種種「實體法」與「程序法」能夠給予保障,但倘若檢警沒有適時運用,保護幼童,縱使有再周延的法條,也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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