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過本刊踢爆後,樂樂母親終在今(19日)收到起訴書,她提到:「司法終於還我們公道,只是惡狼仍在逃,警方至今也不知其行蹤,不知是否會有無知女童繼續受害。」
起訴書提到,惡狼明知樂樂未滿14歲,缺乏性自主的能力以及對於事務判斷能力均未成熟,但卻與樂樂發生性行為。雖然樂樂曾向父母坦承,總共發生17次性關係,且驗傷單上樂樂私處也有1公分撕裂傷,刑事局採檢報告中,也在樂樂內褲上取得惡狼的染色體,但在缺乏「直接證據」的情況下,檢方仍無法以強制性交罪名起訴惡狼。
在偵查中,惡狼不否認與樂樂有發生性行為的事實,但卻辯解:「自己只有與樂樂以口愛方式發生性行為6次,並無以性器進入樂樂身體。」,由於樂樂在筆錄中,也聲稱自己是自願並無被強迫,因此桃園地檢只能將惡狼按刑法第227條第1項,以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的罪名起訴惡狼,該法可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由於犯意不同、行為各異,將會依犯案次數,一罪一罰。
律師蔡政峯指出,性犯罪案件的加害者,除須負擔相關刑事責任外,受害者監護人亦得藉由民事上請求,向加害者請求因為此加害行為造成的財產、健康以及精神賠償。蔡進一步指出,受害人亦得保留相關醫療單據,一併對加害人提起民事訴訟,以索取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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