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刊報導露出後,桃園地檢署發聲明稿澄清指出,關於本刊報導樂樂遭性侵害案件,原由樂樂之母親於今年3月間,向桃園市警局報案,經該分局調查後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已於5月19日偵查終結,認李男涉有妨害性自主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但是,女童之母親又於5月下旬發現李男與樂樂仍有往來,故而再次報案。桃園地檢署獲報後,傾刻指派婦幼組檢察官指揮積極偵辦,同時為保護女童之隱私,避免二次傷害,更啟動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詳細詢問女童被害之經過,並請女童及其母親提供手機等證物作為調查之線索。
另外,對於樂樂母親在偵查中對李姓男子提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略誘罪部分,該署檢察官亦指揮警方加強蒐集相關事證,以釐清犯罪事實,所有偵查作為都非常積極進行中。只是,受害樂樂母親對於起訴一事完全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