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表示,近年來從國外網路購物或以國際郵包方式將食品輸入國內的方式盛行,為了避免假借自用名義輸入,卻用於販賣流通,而規避食品輸入查驗,導致衍生食品衛生安全疑慮。
依據食安法第30條第3項規定,衛福部於今日預告修訂「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草案,就「錠狀、膠囊食品」「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一般食品,要求不論國際郵包、搭機帶回的食品,每天不得超過1,000美元且不得超過6公斤。
該草案即日起展開60天預告期,蒐集各界意見,食藥署呼籲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供販售者,應向食藥署申請食品輸入查驗,違者將依違反食安法第47條第1項第14款,處新台幣3到3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