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經營權之戰歷經多年尚未落幕,今年6月,以董事長林郭文艷為首的公司派,在股東會上逕自刪除過半「非己陣營」的股東表決權,藉此保住經營權,但侵害股東權益與違反公司治理,引發輿論公憤。
為讓爭議早日落幕,大同能走向正軌。市場派7月兩路人馬遞件,以《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向經濟部遞件申請召開臨股會,如今事情終於有新的進展,經濟部今日下午召開記者會,由商業司長李鎂代表說明大同股東申請自行召集臨股會一案,並宣布核准市場派自行召開臨股會。
李鎂表示:「大同股東欣同及新大同於7月8日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提議全面改選董事及獨立董事,向本部申請自行召開臨股會,主管機關於今日核准,並限於今年11月30日前完成召開及向本部申請公司變更登記。」
而針對准許理由,李鎂也提出說明,第一、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執行業務有重大違反法令,客觀上已足認其擔任董事會召集權人及股東會主席有攬權違法行為,對公司及全體股東造成嚴重損害之情事;第二、股東會之召集權人不得於股東會上恣意剝奪股東權益,公司應實質上使其公平行使表決權;第三、大同公司負責人刻意忽視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全體股東之權益,已無法期待該公司董事會未來將依法召開股東會。第四、對於申請人主張《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經濟部認為符合其要件,若大同由林郭文艷擔任董事會召集權人及股東會主席,難以期待董事會能遵法及合法召集股東會;第五、大同公司主張申請人取得股份無效,經濟部認為有關企併法及中資認定,公司不得自行解釋及適用。基於以上理由,因此准許大同股東欣同及新大同召開臨股會。
至於為什麼沒有准許市場派主力、三圓建設董事長王光祥所申請的臨股會,李鎂則解釋,因為該陣營以相同召集事由申請召開臨股會,「經審酌後認為,短期間無須重複召開股東會,因此依申請之先後,最後核准欣同及新大同所召集的臨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