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是金管會接到永豐金內部人檢舉,指永豐金自2009年起違法放貸50餘元億給三寶集團相關公司,檢調查出,三寶建設董事長李俊傑(未到案)在海外以20萬美元資本成立的紙上投資公司J&R公司,在沒有足額擔保的情況下,向永豐金海外孫公司GC租賃公司借貸逾74餘億元,後來還款至剩40億餘元,此外,永豐餘全球公司另以850萬美元投資Star City公司債,程序也不合法。
檢調認為,永豐金放款過程不符合放款常規,目的是利用對三寶集團與J&R等公司的放款,將款項利用層層管道,將鉅額款項用以投資中國1788大樓,違反《證交法》等罪,對此,何壽川否認有主導放款,且相關放款與投資,均已陸續收回並有獲利,自己並未觸法。
檢察官認定,何壽川涉嫌以永豐金集團旗下境外公司違法放貸給三寶建設等公司逾50億餘元,涉犯《證交法》背信等罪,且案發後涉嫌與公司人員串證,2017年7月間將他聲請羈押禁見獲准,2017年8月間將何壽川等19被告起訴,11月間再追加起訴劉姓被告。
何壽川遭起訴後,台北地院認為他身體狀況不佳,因此准予4億元交保,審理期間,何壽川認為,檢察官的起訴無法證明確他有犯罪,至於貸給三寶集團的款項,在2013年已經由向台銀聯貸獲得清償,並沒有損及永豐金集團利益,至於全案相關核貸的文件,何壽川強調公司分層負責,他並沒有看過,一審判他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