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嫁來台灣的裴姓越籍新娘,前年10月以改善冬天收入為由,要求台籍丈夫幫她開店賣麻油雞,同年12月以工作疲倦、不想往返等理由,帶著2人所生小孩搬進店面居住,沒想到卻把店面當成她與越南同鄉蘇男幽會愛巢。
由於裴女、蘇男長期在店內偷情,引起同住的小孩注意,去年1月,小孩跟爸爸反映媽媽行為異常,田男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後,發現裴女竟與蘇男在店裡幽會,拍下包括摟抱、親吻、愛撫和疑似口交等畫面。
田男證稱,除監視器拍到2人幽會過程外,小孩也曾目睹兩人偷情,事後裴女還告訴小孩「這個叔叔帥不帥?要不要這個叔叔當你爸爸」,還出言恐嚇「如果你告訴爸爸,我會和叔叔一起打死你,小孩再生就有了」等語,種種行為明顯侵害其配偶權,向裴女、蘇男提告求償60萬元。
法院審理期間,裴女、蘇男承認2人不僅只是朋友,但否認曾發生性行為,並指自己薪水很少,認為田男求償金額過高。裴女稱田男4年前也曾外遇過,當時有要求離婚,但田男下跪請求原諒,還說離婚就要帶小孩去自殺,「我與田男婚姻會變成這樣是有原因的」。
法院審酌監視器畫面確實拍到裴女、蘇男親吻愛撫,但沒有拍到口交行為,田男也未提出佐證證明小孩說法屬實,審酌侵害情節與雙方經濟能力,認為賠償金降至16萬元。
★鏡週刊關心您,再給自己一次機會
安心專線:1925(24小時)/生命線:1995/張老師專線: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