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男指出,他跟李女結婚十多年,一直到2019年的12月雙方才離婚,離婚後沒多久,李女又突然用LINE跟他表示「我生下一名男嬰」而且經婚生推定是他的小孩,結果親子鑑定結果證實他與新生兒毫無血緣關係,透過推算與調查,吳男認為前妻應該是107年12月離婚前跟一名林男有染。
但是李女完全駁斥這樣的說法,她強調自己是早在107年12月調解離婚後,非常確定自己沒有婚姻身分下,才拿一個不知名男子的精液「灌到針筒」當中,然後再往自己的陰道拼命注射才懷孕,在還有婚姻身分時,完全沒有跟孩子的父親林男合意性交過。
法官審理時,傳喚為李女產檢及生產的醫師作證,並當庭問婦產科醫生說「正常人有辦法透過針筒方式注射精液到陰道因此受孕?」結果醫生說「只要精液在陰道就有可能,不管用什麼方式」竟間接證實李女說法成立,加上吳男拿不出有利證據,因此判決吳男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