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女表示,她去年到女性友人住處喝酒,友人男友查理卻將拖到客廳,強脫她身上的衣服對她性侵。查理則堅稱,當晚女友喝醉後,C女用他的手機播歌,並解釋歌詞意涵是在午夜中2 個主角有性興奮,C女主動親吻他,兩人因此到房間發生關係。但進行到一半時,他想到女友便停止,兩人又到廚房聊天,接著在客廳玩肉搏拳擊遊戲,因為很靠近,C女又開始摸他下體挑逗。
法官審理時,認為C女說詞有諸多不合理,如她先於偵訊表示查理自其身後將其壓制並自後抓住其雙手,但後來又說查理於她躺在地毯上時抓其手強壓。C女表示她在掙脫時先起身穿好褲子才跑至閨密房間將房門上鎖,但因為查理表示要拔掉在門外的電扇插頭才開門,但如C女受侵害而掙脫,豈會只為了拔插頭就開門再與查理碰頭。
屏東地院法官認為,縱然卡羅已喝醉,但面對查理的強制侵犯,C女應該也會向同在屋內的卡羅呼喊求救,查理還將性交後的保險套留在原地,而非湮滅證據,有違常理,應予查理無罪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