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抓姦的陳姓消防員長相帥氣,平常就有好人緣,他稱在2018年底某次支援選務工作時認識這名人妻,兩人確有透過通訊軟體聯繫,但談論內容都是分享家庭相處方式及生活經驗,並未逾越朋友份際,人妻丈夫所提證據,都不能證明他有侵害配偶權事實。
提告人夫主張,他與妻子結婚七年,陳在2017年11月起和他的老婆密切互傳LINE聯繫,2019年2、4、9月間,多次相約到新北林口某汽車旅館發生多次性行為,直到2019年9月陳因被自己妻子抓包,才和他老婆斷絕來往。
原以為兩人就此斷聯,但事隔兩個月,陳改用其他通訊軟體,繼續和他的老婆重啟交往,甚至變本加厲每月相約性交三次,他直到去年7月才得知,認為陳已嚴重逾越普通朋友社交行為,動搖婚姻間幸福忠實,侵害配偶權求償100萬元。
法院審理發現,人夫提出相關錄音佐證,經傳訊他的妻子到庭,也證稱確實有和陳發生婚外情,且有性交事實;且陳提出的LINE對話紀錄,也可發現人妻稱呼他為「寶貝」,往來超越朋友界線,屬於婚姻外不正交往,認定陳侵害配偶權,須賠償人夫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