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在2019年7月某日凌晨,被告李男在台北市信義區「AI」夜店消費,席間見一名女子身材姣好,上前搭訕並邀約被害人進入包廂飲酒,2個小時後,女子酒醉不醒人事,李男將她帶離夜店,返回信義路五段租屋處休息。
李回到家後,將含有第3級毒品FM2成分的白色藥丸,佯稱是解酒藥要女子服下,沒多久便強脫她的褲子,除觸摸她的大腿內側、外陰部外,還意圖性侵,所幸李的2名男室友返回租屋處,被害人才能趁機報警。
法院審理時,李坦承搭訕被害人、但只將被害人帶回家,否認拿FM2藥丸給對方,也沒有脫對方褲子性侵。
被害女子證稱,李男當時拿藥丸給她解酒,她先吞下1顆,感覺味道不對,第2顆含在口中後吐掉,李後來關燈,獨自一人開電視看A片,進房時只穿內褲,李還意圖脫她褲子。
合議庭根據被害人指述具穩定性,加上有醫檢報告佐證,警方搜索時又查獲藥丸等證物,採信被害人說詞,認定李犯罪。李犯後飾詞狡飾,迄未與被害人和解,毫無悔意,重判他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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