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A小姐向本刊表示,這次樂扉公司涉嫌在食品中填充工業用氮氣,引起全民公憤,負責人也出面多次道歉。 但後續竟發現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稽核時,並未將重要的「氮氣瓶」查扣送驗,而是讓業者回收,換言之,這不就是變相為業者開了「好大的後門」?
A小姐認為,《食安法》的立法精神,即是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品質,維護國民健康,才制定此法。依《食安法》第41條第一項第二款指出:「前款查核或抽樣檢驗時,得要求前款場所之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佐證資料、證明或紀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之。」
A小姐說,簡言之,就是當無法在現場分辨其內容物或有其他疑慮時,官員有權力扣留、複製取樣才是,但這次新北市政府的態度令民眾很失望。 試想,氣體鋼瓶內的工業氣體用肉眼絕難分辨,可是現場稽核的官員,卻只用錄影、拍照方式存證,試問這樣如何能分辨這些氣體?
A小姐指出,新北市政府根據《食安法》42條,訂立新北市自治的《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該辦法第9條指出,主管機關執行查核,「必要時」得對產品取樣。此次違法使用工業氮氣事件,正是如此,顯而易見!但主管機關在查處涉及食安問題重大案件時,若未將證據扣回查驗,只是請業者提出數據報告,充分顯示衛生局除了在行政上有極大的疏失外,也讓民眾不信任對新北市政府執法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