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該女學生高三上學期時,開始與鍾男交往,等她畢業後,家長才發現兩人發生性關係,一怒狀告學校,校方認定鍾姓教官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制準則」,送交教育部「軍訓教官人評會」,決議記大過兩次;而國防部則因此而將他列為「汰除人員」,勒令退伍。
鍾男認為,他2014年10月、女學生高三上學期開始與她交往,2015年8月,女孩畢業後才發生性關係,同年10月分手,當女孩在學時,兩人僅牽手、擁抱,而修正前的「陸海空軍行懲罰法」,並沒有教官於校園內的性別交往分際之相關處罰規定,因此不能以該法逼他退伍。
鍾姓教官據此提出向教育部提出申訴,被駁回再度申訴,又被教育部駁回,於是他改上訴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教育部與學校答辯說,教官有軍職身分,適用「陸海空軍懲罰法」,依此法第15條第14款「其他違失行為違反已送立法院備查或國防部頒定之法令」,記2大過應屬適法。此外,教育部國教署主張,鍾男的師生戀,與女學生發生性行為,已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校園防治準則」第7條規定:教師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教育部處罰並無違法,判決鍾男敗訴,他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目前發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審。更一審判決書指出,行政法院只能審查處罰是否違法;懲處是否適當應由訴願機關負責,法院不能取代。
但鍾姓教官向教育部提出「再申訴」,依照訴願法規定,必需由上級機關,即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審議;而此案卻由教育部「軍訓教官申訴評議會」審議,程序上違反「訴願法」規定,更一審法官據此判決撤銷「申訴決定及再申訴決定(教育部兩度駁回之決定)」,由訴願機關(教育部)將此案檢卷,送請行政院審議,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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