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黃姓男子於2020年2月13日下午到交大圖書館查閱資料,發現一名貌美的17歲少女正埋首苦讀,竟色心大起,坐在少女後方手淫,隨後將精液甩往前方,潑到少女掛在椅背上的外套。事後少女發現外套上有不明液體和氣味,懷疑遭到潑精,遂報警處理。
一審新竹地院簡易庭認為,黃男將精液甩到少女外套上的舉動,是一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及毀損兩個罪名,從重依毀損罪判拘役30日,易科罰金3萬元。但他不服判決,坦承手淫潑精,但否認有公然侮辱及毀損他人物品等犯行。其辯護人則表示,黃男行為雖然錯誤,但他並無毀損及侮辱的意思,是否需要動用刑法評價,尚有疑義。
二審新竹地院合議庭指出,「侮辱」指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方式,對他人進行抽象謾罵、侮蔑、辱罵、嘲弄,而表示不屑、輕蔑、鄙視或攻擊之意思,足以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到難堪或不快,並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名譽、人格地位及社會評價。黃男在圖書館內公然手淫後,將精液揮甩至少女外套,是具有針對性、貶抑的粗鄙舉動,且精液在社會中一般認定為穢物,因此認定黃男確有羞辱、貶抑少女的意思。
黃男辯護人指出,少女的衣物洗乾淨後即可再穿,並未達刑法認定的毀損程度,但法官指出,外套客觀而言雖無混損,但因使用時會與身體緊密接觸,黃男卻將其作為釋放慾望的工具,縱使外套清洗過,但因曾沾染精液,確實會讓人心生厭惡而無法再使用,已達不堪用程度,符合毀損罪構成要件。
合議庭審酌,黃男行為確已觸犯毀損罪及公然侮辱罪,原審量處拘役30日已屬輕微,並無逾法定刑度或濫用裁量權致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本案也無其他新事證,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