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0 12:42 臺北時間

【銀行員之死】諸慶恩冤死再審遭駁 高檢署今提抗告理由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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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高檢署日前提冤死的銀行員諸慶恩提起再審卻遭高院駁回,檢方不服,今(20日)天提起抗告。
高檢署日前提冤死的銀行員諸慶恩提起再審卻遭高院駁回,檢方不服,今(20日)天提起抗告。
富商翁茂鍾與上百位司法人員不當往來,高檢署日前提冤死的銀行員諸慶恩提起再審卻遭高院駁回,檢方不服,今(20日)天提起抗告。
以下是高檢署抗告新聞稿全文:
一、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檢察官認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23號裁定違背法令,於今(20)日提起抗告
臺高檢署檢察官於110年5月17日收受臺高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23號裁定,認為:上開裁定有訴外裁定、違背論理法則、裁定不載理由、理由矛盾及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等諸多違背法令情事。舉其犖犖大者如:臺高檢署檢察官並未就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411號不受理判決聲請再審,但臺高院裁定卻以其為程序判決為由,認不得聲請再審;又就臺高檢署檢察官於再審聲請書及歷次補充理由書,所提出之各項聲請理由,於裁定中未置一詞說明何以不採之原因;且對臺高檢署檢察官聲請調查之證據,不僅未予調查,復未說明無調查必要之理由等情。衡諸該裁定有諸多違誤,爰於今日依法提起抗告。
二、諸慶恩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未獲法院公平審判,臺高院裁定駁回再審已違背「誤判零容忍」之再審制度意旨
1.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42號裁定指出:
(1)刑事訴訟法第420條關於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的規定,彰顯係對於「誤判零容忍」的堅持與救濟。
(2)如果有人無辜、蒙冤、受屈,國家當盡一切力量,給予救濟,係現代文化進步、法治昌明國家應有的基本理念,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自應懍於「保障民權乃司法之天職」的認知,積極承擔審判職責,以貫徹保障人民權益的意旨。
(3)受判決人對於其先前受有罪判決確定,仍感冤抑,出於「在哪裏跌倒,就從那裏站起」的心願,依循司法再審途徑請求救濟,法院沒有理由將之拒於門外,准予再審,即不失為釜底抽薪、一勞永逸的解決方式。
2.諸慶恩遭訴偽造文書等案件之偵審過程,並未獲得公平、公正、公開、透明之審判,於臺高院判決有罪後,深感冤抑求救無門,無奈之下僅能請求檢察官上訴,最終卻因諸慶恩死亡,最高法院判決不受理,致未能取得企盼之無罪判決,本件臺高院裁定駁回諸慶恩案之再審聲請,將之拒於救濟之門外,顯然違背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所揭示「誤判零容忍」之再審制度意旨。
3.臺高檢署檢察官爰提起抗告,企盼「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懍於『保障民權乃司法之天職』的認知,積極承擔審判職責,貫徹保障人民權益的意旨」,撤銷臺高院裁定,以平抑冤屈。
更新時間|2023.09.12 20:38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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