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指出,《刑事訴訟法》規定,只能就「有罪之實體判決」聲請再審,而諸慶恩遭判偽造文書有罪並緩刑部分,經最高法院撤銷而失效,諸在全案確定前死亡,法院因此諭知不受理判決,所謂「不受理判決」實際上是「程序判決」,因此非「實體判決」,所以此案並不符合聲請再審要件。
另外,高檢以他們在2002年上訴不合法,但高院卻仍然進行判決,判決應不合法作為聲請再審理由之一,高院認為,檢察官針對諸慶恩有罪部分上訴並無違法,因此當年判決並沒有問題。
「銀行員之死」全案事件為1995年翁茂鍾的家族事業怡華實業與巴黎銀行(當時為百利銀行)進行遠期外匯及選擇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當年翁的公司開出1,000萬美元(約新台幣3億元)本票給銀行做為擔保,第1期賺近500萬元,後來賠錢,到1997年間共積欠946萬美元,巴黎銀行因此向台北地院聲請本票執行進行追債獲准,翁的公司資產因此遭法院查封,但他透過司法好友們免賠3億元,並追殺依法追債的銀行經理諸慶恩至死,再對他的8歲及9歲女兒提告。
高等法院上月首度開庭,高檢署承辦檢察官陳佳秀在說明聲請理由時指出,諸慶恩至死都不知此案有眾多無影手在幕後操弄,蒙受不白之冤,「冤屈有如被罩住的兔子,想出去卻被壓住,至死不可得清白」,請高院准予再審;但高院認定聲請再審無理由,今將再審案駁回。此案可抗告。
陳佳秀指出,調查局偵查此案期間,秦台生與翁茂鍾至少吃飯6次,背後有如同「影武者」的無形之手操控著,而法院二審2002年4月17日改判諸男有罪後,此案應該就此定讞,但愛惜名譽的諸男除了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聲請再審,也聲請檢方為他上訴,不幸的是,諸男在最高法院審理期間於2003年5月24日病逝,享年37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