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ETtoday》報導,王男的名字中有「眞」字,但教育部將「真」設為正體字,「眞」則被列在異體字中,且未納入教科書、字典及電腦系統,讓他相當不滿,便函請教育局將「眞」列入正體字、納入字典,卻被教育部拒絕。
教育部表示,訂定標準字體是為了方便進行國語文教育,讓學生不會因為字型分歧造成學習上的阻礙,並指出1954年的國常課本生字筆順教學指導、1967年至1989年由編譯館主編的國民小學國語課本,都是以「真」字教授;另指出1982年公告「真」與「眞」為同音義、不同型的文字,若有電腦造字需求,可以向國發會全字庫提出申請,故拒絕王男之申請。
不過,王男顯然對教育部的決定不滿意,對此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我國教育法規並無賦予人民向教育部請求改字的權利,因此王男的要求僅能算是建議,並非「依法申請案例」,教育部拒絕王男也僅為「觀念通知」,不是行政處分,因此不符行政訴訟要件,判王男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