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4 07:58 臺北時間

【鏡法】精神疾病罪犯請立刻修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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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屏東男挖眼案再度引起大眾對精神病患傷人事件的討論。法制上,應在被告之治療與人權、順利刑事程序進行及兼顧社會安全等面向妥適規劃。(圖非當事人)
屏東男挖眼案再度引起大眾對精神病患傷人事件的討論。法制上,應在被告之治療與人權、順利刑事程序進行及兼顧社會安全等面向妥適規劃。(圖非當事人)
最近在南部發生的案件,某男在超商不滿店員提醒戴口罩,竟試圖將女店員眼睛挖出,店員當場反抗尖叫,最終仍造成視網膜剝落,警方獲報會同衛生單位將他強制送醫。這則消息一出,當然是全民激憤。有人想起「火車殺警案」「小燈泡」,甚至是鄭捷捷運案等,抱怨政府怎麼讓這些不定時炸彈仍然生活在社區?有民眾請願希望將該男永遠監禁,以保障大眾安全。
目前的套路就是,先將被告用《精神衛生法》強制送醫,經鑑定等程序後強制全日住院治療。但本案已經是刑事案件,《精神衛生法》只是行政處理,無論是權責機關、要達成之目的、進行程序、強制時間以及相關救濟等均有不同,加上據報載本案發生前,該男就曾攻擊另外一名婦人,警方獲報會同衛生單位將他強制送醫治療,但該男在醫院病情安定,故於八月中旬已經出院。可知此方法除牛頭不對馬嘴外,面對將來漫長的刑事訴訟程序,此制度恐怕也無能為力。
既是刑案,還是要回到刑事訴訟程序,可惜我國《刑事訴訟法》將近九百個條文,密密麻麻,就是欠缺對精神疾病被告可以「暫時安置處分」之完整規定!實務上,勉強使用「預防性羈押」規定,以被告可能有「再度犯罪」的危險予以羈押,避免他回到社會。但精神疾病被告需要的是在醫院治療以控制、改善病情,不是把他與一般被告共同關在看守所,「以關代醫」,這只會讓病情加重、惡化,同時難脫極權政府之譏!
根本之道,應採如德國的「暫時安置處分」,亦即在偵查及審判階段,增設屬於程序性、暫時性的保全處分規定,由檢察官聲請或法院依據職權,徵詢相關醫療專業之意見後,下令提供對精神疾病被告拘禁在醫院內予以治療及監督保護,預防對社會安全危害,此外並明訂期限、延長事由以及救濟程序等以保障人權。要注意的是,這種「暫時安置處分」是屬於刑事程序中一種程序性、暫時性規定,與最後判決確定後之「監護」保安處分不同,司法院草案將之稱為緊急監護,且可於判決確定前即執行監護處分,恐有違憲疑慮。
總之,對於精神疾病被告的重點是在治療,而非僅是處罰。欠缺妥適的治療,只是一昧的關押、隔離,並不是有效的方法,也不合於人權。社會大眾對於精神疾病患者可能的犯罪行為感到害怕、憂心,我們都能理解,但把他關到死、永遠不要放出來,非文明社會所應為。在法制上,應在被告之治療與人權、順利刑事程序進行以及兼顧社會安全等面向妥適規劃。刑事程序上應引入「暫時安置處分」,判決確定後有必要時應施以適當監護!對此,我國《刑法》及《刑訴法》要嘛根本沒規定,或是規定早已陳舊、過時。
立法委員們,拜託不要再拖了。

楊雲驊小檔案

  •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 新時代法律學社理事長
更新時間|2023.09.12 20:4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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