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楊雲驊
-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 新時代法律學社理事長
被害人注定擺脫不了這種宿命嗎?其實不然。上世紀後期以來,尊重、保護被害人,讓其於刑事訴訟裡享有一定之地位等想法,成為許多先進國家不斷反省與改進的重點項目。我國《刑事訴訟法》經過數次修正,亦規定許多保護或有利被害人的措施。
例如開庭時,被害人若面對被告或旁聽民眾會感到懼怕或憤怒,難以維持穩定情緒,法院可以考慮案件情節及被害人的身心狀況等,使用遮蔽設備(如遮蔽屏風或乾脆採用視訊設備)與被告或旁聽者作適當隔離。被害人也可讓法定代理人、配偶、一定之近親、家人、專業人員(如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信賴之人等,陪同到法院開庭,不再是孤單一人。此外,若擔心身分和隱私外洩,法院於審判中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保護,防止個人資料及隱私事項,例如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號碼等曝光。遇到危害程度可能更高的情況,《證人保護法》裡面有更周全的保護措施。
有些情況,被害人不只是希望被告能繩之以法就夠了,而是希望被告能瞭解自己犯下了錯事並曉得要負責,從能獲得被告真摯的道歉,藉此修復被害人的情感創傷及填補實質損害等。此時,被害人可以聲請法院將案子移付調解或轉介到修復機制,當法院聽取訴訟各方意見後,如果認為合適,會將案件轉介給適當的機關、機構或團體,專業地進行修復程序。
另外,由於傳統上被害人不是訴訟要角,所以很多訴訟的資訊與進度等不會告訴被害人,宛如局外人般。現在設有「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案件在法院審理中,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獲知案件資訊;當法院核准後,會以電子郵件提供即時的案件資訊,被害人也可以上網查詢,瞭解訴訟相關訊息。
刑事訴訟不再僅是國家處罰犯罪被告的程序,被害人也不再只是證人的角色,其他都遭隔離在外,少有參與、表達、知悉等機會。現在的刑事訴訟大幅提升被害人的地位,讓人民感到司法更親近、透明,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