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立法通過《憲法訴訟法》,對違憲審查制度做了相當大的改變。在聲請憲法訴訟的事由內規定,人民在用盡一般司法救濟途徑後,得向大法官聲請宣告「裁判本身」違憲,成為新法一大亮點,將對司法審判實務造成不小影響。
簡單來說,在法院裁判確定後(如已經二級二審或三級三審程序),尚能以法院裁判「牴觸憲法」為由,聲請憲法法庭審查是否違憲;例如被告在三審有罪定讞後,若認為此判決違憲,還可以繼續爭訟到底,到憲法法庭打官司。 但此一新制也衍生二大疑問,將來大法官成第四審之虞及大法官負擔過重。
首先,憲法法庭只審查「違憲」問題,不會撈過界到審查「違法」問題,亦即,審查一般法院的確定判決是否違法!是以,當事人主張確定判決「事實誤認」「隨便自由心證」或「曲解法律、適用法律不當」等時,通常並非憲法訴訟之範圍,如若因此提起,恐怕大多都會被打回票。換言之,不要把它當成「冤案救援」或「錯案救濟」的救命符,理論上是徒勞無功的。
另外,我國實務上遭判敗訴或有罪者常有「上訴到底」的想法,將來恐怕會有不少案件在確定後,還要加碼再提憲法訴訟,盼求翻盤機會,勢將造成憲法法庭之沉重負擔。故本法規定,案件「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故除主張違憲外,還要說服大法官這個爭點是「極為重要具深遠影響」的,達此要件並不容易。
且有別於現行制度,即將於2022年初正式實施的《憲法訴訟法》,讓大法官以法庭形式處理憲法案件。新法中大量規定採訴訟法程序架構,例如大法官迴避、書狀格式要求、言詞辯論及法庭公開原則,並以「裁判」取代目前的解釋,一揭大法官審理的神祕面紗,讓程序清楚透明。 總之,憲法訴訟新制與向來訴訟制度勢必有一段不短的「磨合期」,中間的分寸拿捏,在在考驗大法官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