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檢察官負責的範圍包括偵查、參與審判以及確定後執行,「從頭到尾」,任務繁重。以2019年為例,一審檢察機關總計新收件數將近215萬件,加上二審檢察機關的23萬餘件,合計共達238萬件,此數字已達駭人聽聞的程度。許多檢察官每個月新收1、200件案子,加上先前累積未結案件,常常數百件各式案件在手上有待消化,通宵熬夜、六日還要加班已是常態。加上我國上自政府下至民間,對於社會問題的回應,往往就是「入罪化、重刑化」以平民怨,最近看到的即有「行政院會擬通過《刑法》修正草案,未來情節重大且過失致3人以上死亡最重可判10年」「政院通過跟騷法草案八種跟蹤騷擾行為全入罪」等,不斷地替偵查機關「擴展案源」,是否真能「對症下藥」?有待觀察。相應的人力、物力負擔加重,卻是立即發生的問題。
另外,台灣的刑事司法太過廉價,無償使用的結果就是毫不珍惜地濫用。民間當鋪標榜的是「萬物皆可當」,偵查機關的實況則是「萬事皆可告」!超商起消費糾紛、熱炒一百情緒激動下罵兩句髒話、外送員偷吃兩口麵都可以告刑事!欠錢不還、家族遺產糾紛、合夥帳目不清也要告,甚至放高利貸的也要一告數十人,把檢察官當作是討債公司或情緒出氣桶,一大堆純屬私益或公益色彩淡薄的案件排山倒海般湧入檢察署,許多檢察人力就浪費在這些「爛+濫」的案子,一旦告不成,還要聲請再議,並且對承辦檢察官(包括他的上級)從監察院申告到要求檢察官懲戒,樣樣都來。
在事務分配上,檢察官常處於高壓力的過勞狀態。1位檢察官內勤24小時值班期間案量動輒數十件,某些地檢署甚至破百件。除了量大外,春安或擴大臨檢期間,短時間內案件湧入,1個內勤檢察官連續訊問可能長達7、8小時,問到凌晨是家常便飯,移送案件更是五花八門,小至酒駕吸毒,大到持槍殺人,甚至近年來家暴、性侵、監護家中幼童等社會安全網繁複程序都可能發生,這些都要檢察官立即處理。
「人力不足、壓力過大、動輒得咎、前途未卜」,相信是許多認真、肯做的基層檢察官共同心聲。高層可曾聽到、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