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司法的範圍很廣,至少包括民事、刑事以及行政案件等,但此一問卷設計議題卻是著重在犯罪防治、治安維護等範疇,能否普遍反應到整體司法?確實有一些疑問。再者,司法的基本性質與行政、立法不同,司法是著重在個案審判,職司審判的法官依據《憲法》是「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所以政府要「遠離司法」,對案件的審判是不能有政策,也不能有具體方向的。以刑事案件為例,民眾往往抱怨司法判的太輕(例如火車殺警案),因此社會治安不好,接著就怪罪到司法。今天如果司法首長下令,以後法官遇到殺人案件,一律速審速結並宣判死刑,相信必能立刻拉高司法滿意度,但此一命令本身就是違法違憲,而且全國的法官也不會買單。這跟行政機關可以透過大規模的減稅、補貼以刺激經濟,擴大臨檢、專案掃蕩等維護治安,藉以拉升民意支持完全不同。
其次,台灣的媒體環境恐怕也難辭其咎。往往刑案一發生,媒體大篇幅的「毫無悔意」「冷血」「變態」等字眼充斥,加上正義鄉民肉搜、公布所有不利的資料,被告尚未起訴就已經被迅速公審為罪犯。進入審判後,與法官必須本於證據、依據法律、遵守無罪推定原則等進行公平審判的誡命有所衝突,一旦判決與社會(媒體)期待不符,「離譜」「恐龍」的批判立即再次登載於版面。當此一情形經年累月充斥版面,人民怎會對司法有好印象?
民眾普遍不信賴司法,許多沒有實際打過官司的人也認為司法就是「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政治人物官司輸了,最常講的就是「司法迫害」「司法最黑暗的一天」。但弔詭的是,「一定告(或上訴)到底」「法院見」「按鈴申告」「不排除司法追訴權」的說詞也終日不絕於耳。如果人民真的對司法毫無信心,應該是遠離司法,尋求其他管道解決,怎麼還會去訴諸一個「不公正、沒有信心」的制度?
面對司法不受信賴的結果,我們不妨換個角度想想,司法要怎樣才能獲得信賴?台灣的司法,主要是移植自西方三權分立下的司法制度,司法的權力受到限制,法官審判是獨立不受干涉。面對壞人,仍然要給他充分的人權保障、要遵守正當法律程序、要貫徹無罪推定原則,這與民間傳說包公審判罪犯是「嫉惡如仇」「大刑伺候」「開鍘殺人」等大快人心做法完全不同。當我們自傲台灣是自由、人權、民主的國度時,對司法的認知也應該進步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