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平地人現代文明角度來看,槍彈是危險物品,怎可隨便持有?而保育動物更是需要細心保護,避免絕種,怎可因口腹之欲就捕殺?加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對此都有禁止以及處罰的明文,王光祿被判刑確定,實是罪有應得。
但從原住民的角度來看,可能大不相同。狩獵對原住民族文化的保存與延續有很大的重要性。狩獵是可以獲取蛋白質的重要來源,是布農族飲食文化的一部分,而且每一位原住民從小到大都是吃獵人帶回來的山產長大,所有獵人從小就開始學習如何承擔責任,接受部落規範且經過成年禮,才成為能肩負家計的成年人,這絕非漢人所能體會。因此,狩獵不是原罪,不要動輒認為這是野蠻、不文明的行為。
「多元文化」一詞可能有不同的解釋,但尊重各民族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應該是普遍的共識。《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0條亦明定「政府應保存與維護原住民族文化」。問題在於,這些抽象的規定,有沒有在現行法令落實?
當「槍砲危險性、動物保育」與「傳統文化、狩獵」發生衝突時,法律如何考慮這些衝突及適度的衡平,就是立法者的重要任務。現行法律並沒有完全禁止原住民使用槍枝,《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原則上對未經許可「持有」槍砲者,處以刑罰,但第21條第一項規定原住民持有「自製」之獵槍,供生活工具之用者,僅處行政罰鍰。惟本案獵人王光祿持有的槍乃拾獲而持有,且可擊發制式霰彈,因此不是「自製」之獵槍,法院認為仍應課以刑罰,而非較輕之行政罰。純從法律文字來看,這樣解釋應該沒錯,但既然認為狩獵是原住民傳統文化,卻又限制只能用自製落後、安全性堪慮的槍枝打獵,不能使用較安全的現代化制式獵槍,「已有運動球鞋,卻要求原住民只能赤腳跑步!」實際上等於讓狩獵文化日益萎縮。
另外,《野生動物保育法》限制原住民只能基於因動物逾量、學術研究、教育目的或傳統文化祭儀必要等,方可進行狩獵,至於提供自己或家人食用則不行,似乎又有立法過嚴,不考慮原住民長久以來生活習慣的疑慮。
你的文明不見得就是我的文明,你認為的野蠻可能正是我的傳統文化!文明與野蠻的界線在哪裡?王光祿的有罪判決已被司法院大法官受理,並將於今年3月9日上午在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我們期待大法官給個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