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7 05:58 臺北時間

【鏡法】大同公司董事遭解任與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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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公司法》第27條允許政府或是法人當選為董監後,可以指定一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而且在任期中法人或政府股東還可以隨時改派,「不需理由、不走程序」,可以立即撤換、改派。圖為前大同董事長林文淵。
《公司法》第27條允許政府或是法人當選為董監後,可以指定一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而且在任期中法人或政府股東還可以隨時改派,「不需理由、不走程序」,可以立即撤換、改派。圖為前大同董事長林文淵。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對外代表公司、對內執行業務,其對於公司的重要性不言可喻。既然董事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代表股東信賴該董事,將公司經營交付給他,董事之選任或解任,看起來好像是該公司之「家務事」,外人難以置喙。但上市櫃公司資本龐大,其經營狀況是否良好、公司財務是否健全?攸關眾多投資人利益及產業社會總體經濟之發展(例如有護國神山之稱的台積電),自有加強監督,甚至是外部監督之必要。
由於我國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許多就是大股東或與其具親近關係之人所擔任,當董事有損害公司之行為,或有違法、違反章程之情事,公司股東會因受大股東把持,小股東可能無能為力,為保障小股東之權益,《公司法》第200條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於股東會後30日內,得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事。但小股東有時只是一盤散沙,為了加強公司治理機制,維護股東權益,具公益色彩之保護機構(如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投保中心)辦理《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第一項業務時,如發現公司董、監事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亦得不受《公司法》規定限制,另有訴請法院裁判解任權,得以充分督促公司董事善盡義務。
此次法院宣判解任大同林郭文艷的董事職務,即是由投保中心向法院訴請,法院認為股東表決權是《公司法》、公司章程規定的重大事項,林郭文艷逕自刪除表決權,降低大同公司商譽、影響交易市場、再次支出股東會成本費用,造成公司重大損害,違反受託人義務、手段不符比例原則、違背公司治理精神,執行業務已違反《公司法》表決權及大同公司章程內之重大事項,投保中心請求解除董事職務,應該准許。
距離法院宣判解任林郭文艷沒幾天,11月2日才臨危受命的大同公司董事長林文淵上任50天後,突然遭撤換,理由是「時空環境不同」!消息一出,震驚大同內外。林文淵遭撤換與前述之股東會、投保中心及法院等都無關,純粹只是當初指派他的法人決定「陣前換將」,另外指派其他人擔任。在法律上,《公司法》第27條允許政府或是法人當選為董監後,可以指定一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而且在任期中法人或政府股東還可以隨時改派,「不需理由、不走程序」,可以立即撤換、改派!即便如報載他表示「不懂到底為了哪件事、做錯了什麼?」也只得下台一鞠躬。有不少意見認為此制度是惡法,有害公司治理,但在現行法令下,此一作法可說於法有據。
幾天之內,大同公司分別有董事遭法院裁判解任以及被法人撤換,可見現在擔任公司董事也算是高風險行業,有意者不得不慎。
更新時間|2023.09.12 20:37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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