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0 07:58 臺北時間

【鏡法】不應引渡台嫌赴馬國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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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梁嫌既已落網,按法治國原則,即應交由我國司法做出公正審判,並無引渡之必要與正當性。
梁嫌既已落網,按法治國原則,即應交由我國司法做出公正審判,並無引渡之必要與正當性。
前陣子發生馬來西亞籍女大學生台南市遭到梁姓嫌犯性侵殺害一事,案件震驚台馬2國。根據報載,死者家屬召開記者會,表示將在台灣提出數項法律訴訟,包括要求台灣政府國賠、台灣司法體系對梁男處以極刑等,以「滿足全馬來西亞人民的期待」!如果台灣不能滿足要求,他們將不惜一切代價,將嫌犯引渡至馬來西亞受審。
被害人家屬悲痛萬分,大家都可以理解,但我國是人權、法治國家,政府行為必須遵守法律、保障人權。台灣的審判是獨立的,我國政府不可能命令法官下特定的判決,此無庸贅言。至於是否可能將人犯引渡至馬國受審,以「滿足全馬來西亞人民的期待」?值得討論。
首先,此一犯罪並非在馬來西亞領域內發生,依據《引渡法》第2條,已經不構成引渡要件。而且程序上,按照國際慣例,本案引渡需要馬國政府先向我國提出引渡人犯之要求,如果馬國沒有提出,我國不可能將人犯主動送至馬國接受審判。台灣與馬國沒有簽訂引渡條約,如果馬國政府確有引渡之請求,只能依據我國之《引渡法》處理,本法第9條規定「引渡之請求,循外交途徑向外交部為之」,因此馬國政府必須將引渡請求循外交途徑向我國外交部提出!在2國沒有邦交關係下,想必是困難重重。
其次,在國際引渡慣例上,為保障本國人民權益,幾乎都有「本國人不引渡」原則,1988年在英國發生舉世震驚之洛克比空難(The Lockerbie bombing)後,美、英、法等國要求利比亞交出2名利比亞籍嫌犯,遭利比亞政府斷然拒絕,即為著例。我國《引渡法》第4條亦有相同之規定「請求引渡之人犯,為中華民國國民時,應拒絕引渡」,故即便馬來西亞向我國提出正式引渡請求,我國亦應依法拒絕。
再者,我國對刑事案件主要係採「屬地主義」,本案發生在台南,我國當然具有司法審判權,梁姓嫌犯已遭逮捕,偵查程序已在我國進行,未來應接續對之起訴及審判,亦即在我國進行司法程序並無障礙,且被告及相關證據均在我國境內,我國不但能進行審判,且應進行審判,並無不能審判故需引渡給他國審判的情形。因此無論在刑事程序進行中或將來程序結束後(不論是有罪或無罪判決),依據《引渡法》第五條規定,我國的司法程序已經結束且做出決定,沒有還允許引渡給他國審理的道理。
基於以上分析可知,我國政府不可能主動將嫌犯送至馬來西亞受審,就算馬國政府請求引渡,依據我國現行法及國際慣例,都應該拒絕才是。本案在我國依法進行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審判,才是應有的作為。
更新時間|2023.09.12 20:36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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