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雲驊
-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 新時代法律學社 理事長
纏訟約15年的勁永公司遭股市禿鷹放空案,金管會檢查局前局長李進誠被控洩漏查黑中心偵辦進度,讓股市禿鷹操作獲利,一、二審分別重判10年、9年半,更一審大翻案僅依洩密罪輕判8月,更二審改依貪汙罪重判李6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三審審理。最近高院更三審認定,李觸犯《刑法》洩密罪,但此案審理冗長,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速審法的減刑規定,2度減刑後,變成改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此案檢方大概也會上訴。
平心而論,這2案都非事實複雜、真相難明的案子,歷審也都認定被告有罪,只是一直在高院與最高法院間來回,無法確定。以今日被告若二審判有罪後,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亦即有罪確定)之比例高達9成以上對照,這二案一再發回重審,實屬異數,看在一般無錢無勢而快快入監的被告,真是人比人氣死人。
我國刑事程序裡採三級三審的案件,分別是二次事實審以及一次法律審,這在世界先進國家已屬罕見,這二案一再發回高院,等於又經歷多次事實審,然而這真是犯罪事實難以查明所致?顯然不是。最高法院不斷挑剔下級審的法律見解或計算標準,卻又不給明確答案或自己計算,形同「一直嫌你做的菜不好吃,不斷要求重做,卻又不告訴你菜該怎麼做,甚至不願意自己挽起袖子做給你看」的怪異現象。
速審法審判超過8年將減刑的規定,也是另一主因。有錢有勢的被告,不怕訴訟長期拖延,反正他們沒被羈押,照常在社會經營事業。訴訟拖得越久,將來刑度減得越多,何樂不為?至於律師費,對他們根本小事。《刑事妥速審判法》沒有達到加速審判的效果,反而變成「罪犯減刑法」。
即便按照新的《國民法官法》,對此也沒轍,除了案件不屬此法之範圍外,即便屬於,上訴到二、三審,還是全由職業法官操控,照常可以來這一套。「不斷更審的訴訟拖延+速審法減刑」,已經變成許多權貴犯罪的減刑公式,許多案件樂此不疲,一般老百姓可是享受不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