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雲驊
- 政治大學法律系 教授
- 新時代法律學社 理事長
刑責部分,由檢察官依法偵辦。國賠是否成立?這裡涉及到:一、「人」的問題:值班管理人員或負責維修人員有無失職?二、「物」的問題:線路絕緣不良,是否設備本身或維修有過失?三、民眾自己的問題:禁止露營地區是否不顧警告自冒危險以致發生悲劇?
首先,是否有「人」的問題,國賠法對此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一般所稱之台電,全名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國營公用事業,台電員工屬於經濟部所屬機構進用人員,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相關資料亦不經銓敘。經濟部將武界壩委由台電管理,應該只是《民法》上之委任管理契約,可能不屬於「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定義,要按照第二條請求國家賠償,很難成立。
其次是因為「物」的問題:依據國賠法,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裡是採無過失責任,不論管理機關對「欠缺」有無故意或過失,都要負國賠責任。照此,台電確認閘門開啟線路絕緣不良以致放水,似乎應該構成國賠。
但要注意的是,有部分民眾偏偏喜歡颱風來襲時去海邊觀浪,或不顧警告仍要登山,或是到處探訪祕境等,在有限的人力、物力下,實在很難苛求國家要面面俱到的「零意外」。國賠法於去年修法,在涉及開放山域、水域的自然公物或該公物內的設施,經管理機關或受委託管理的民間,已經就使用公物或設施為適當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然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時,新增免除或減輕國賠責任的規定:「自然公物:國家不負賠償責任。」「自然公物內的設施: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提起國賠請求,將由政府及法院依法進行個案認定人民是否自冒風險。
社會大眾對國家賠償四個字可說朗朗上口,但實際上能成立的比例不高,這不是「官官相護」,而是提醒大家,國家不是提款機,遇到自冒風險的民眾,可能不構成國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