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樣的規定,很多人可能會想:國家也管太多了吧!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我花時間精力幫人找對象,要點報酬應該合理啊,何況人家都答應給錢了,當事人雙方同意,你情我願,這樣不行嗎?《憲法》保障契約自由,雙方約好一出錢、一出力,應該沒問題吧?有生意頭腦的,乾脆擴大經營,架設網站或在許多社群媒體努力行銷,等於開婚友社賺錢,不也是工作的選擇,該受《憲法》工作權保障吧?
《入出國及移民法》內禁止對跨國(境)婚姻媒合要求或約定報酬是否合憲的爭議,今年2月26日司法院做出釋字第802號解釋。該號解釋從可能之危險出發,認為跨國(境)婚姻媒合所媒介之雙方當事人間語言、經濟條件、文化多半有所差異,且涉及未來移民事宜,如跨國(境)婚姻媒合得請求報酬,為求盡快獲利,恐有人會利用資訊不對稱的現實,勉強撮合或矇騙雙方,或假借婚姻媒合而為移民,甚至會衍生如販運人口的問題。除此之外,大法官也很苦口婆心地避免女性被物化或商品化,如果跨國(境)婚姻媒合可以要求或期約報酬,商人勢必擴大行銷爭取利潤,例如將女性的長相、身高、甚至3圍等,像擺在貨架上的商品一樣陳列,「形同選妃」,可能會將婚姻商品化,亦有物化女性之疑慮。所以立法禁止跨國(境)婚姻媒合要求或期約報酬,目的即為健全跨國(境)婚姻媒合環境,以保障結婚當事人權益、防杜人口販運及避免物化女性、商品化婚姻等,為追求正當之公共利益,目的合憲。
要注意,即使不是牟利目的,也要留意是否違法。例如有民眾在臉書社團張貼國外親友照片,並附註「意者私密,想結婚、有誠意來訊、想找女朋友可找我」等語,貼文者主張是善意要幫親友找另一半,甚至只是惡作劇般開玩笑,沒有其他用意,也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3項「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要受處罰。
總之,熱心當媒人是一件好事,但涉及到跨國(境)婚姻時,不論是業者還是一般民眾,就要注意是否跨越法律紅線。移民署網站內有「跨國境婚姻媒合資訊專區」,有興趣的民眾不妨多加利用查詢,以免受罰。
楊雲驊
-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 新時代法律學社 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