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指出,小青在餐館擔任正職外場工作,雇主得知她懷孕後多次面談,甚至在面談中表示「實話說從這一刻開始,妳已經不是一個好用的正職了」,藉此希望小青由月薪制轉為計時制服務生,不過小青沒有接受仍繼續擔任正職,卻遭雇主每月降薪5千元,小青離職後才鼓起勇氣向勞工局提出申訴,雇主卻表示因為體諒小青懷孕期間身體因素,主動將小青調整為收銀和調製飲料較為單純輕鬆的工作,因與先前的工作內容不同才調整工資,自認沒有懷孕歧視。
經勞工局調查發現,該餐館業者以小青懷孕而不符合原本正職工作的期待為由,降低小青每月工資,但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1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在懷孕期間,如有較為輕易的工作,可以申請改調,雇主不能拒絕也不能減少工資,即便餐館業者是自發性調整懷孕勞工的工作內容,亦不得因此減少薪資;經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該餐館業者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處以新台幣30萬元罰鍰。
勞工局長陳瑞嘉強調,雇主對受僱者薪資的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否則可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為保障懷孕婦女的工作權益,性別工作平等法將懷孕歧視直接視為性別歧視的類型之一,因勞工懷孕而在薪資上有差別待遇,就違反了規定;勞工局未來仍將持續宣導相關法令,如查有違法情節也會依法裁處,提醒事業單位切莫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