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屏縣府主張當時將邱翁安置於長照中心時,察覺對方身心有異,經診斷發現邱翁有短暫性譫妄症、疑似失智症,且還查到名下有4000萬的財產。但屏縣府指出,邱翁當時現實判斷力受損,無法獨立處理個人法律事務和財務管理,並於2017年向法院申請期監護宣告、暫時處分。
屏縣府控訴,長照中心的主任麥女於2017年5月中旬接獲邱翁的法院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其內容包含邱翁的財產清冊,因此麥女不僅得知邱翁擁大筆財產,且了解對方的身心狀況,卻於同年10月誘騙或挾持邱翁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顯為謀取不法利益。
對此,麥女辯稱,邱翁居住安養院時,與對方相處甚歡,且邱翁時常表示想和自己結婚,但她都一再拒絕,但兩人經過相處後,她發現邱翁個性風趣健談,遂於照顧過程中相互漸生感情,逕而決定共同辦理結婚登記。麥女提到辦理登記時,戶政事務所人員也慎重詢問邱翁,對方也明確表示想和自己共同白首,兩人婚後也有宴請親友,還有照片能作證。
經屏東地院審酌後認為,邱翁已失智多年且多次進出安置機構,又有妄想症狀,以致認知功能受損、行為退化,顯然無法單獨處理法律行為。法官也認為邱翁結婚前為長照中心的住民,而麥女則是其負責人,兩人生活管理的方面,也處於上位者引導下位者極有附和的回應,即使邱翁能表達「同意結婚」的行為,但在失智及妄想的精神狀態影響下,對婚姻意思也是一知半解。因此,縱使雙方同意結婚,若結婚一方意思能力不足,致使不可能發生「結婚真意」之結果,判處兩人婚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