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小美表示於2018年11月12日凌晨6點左右,喝了點酒便去就寢,但房東王男卻突然闖進她的香閨,以雙手及身體壓制她,並吸吮胸部,甚至還脫去內、外褲後,以其生殖器摩擦她的生殖器沒有插入,過程中不斷哭泣且強力抵抗,而此時她的電話也響起了。
小美指出,那通電話是任男打來的,但由於情緒仍驚魂未定,只哭哭啼啼了幾聲就掛斷,但最後急叩任男替她報警。對此,任男則證稱,當時在追求小美,所以凌晨4點至11點之間不定時打給對方。「案發那天我打一、兩通,小美有接起來哭哭啼啼又掛掉,感覺好像被欺負,所以我才一直狂打電話,後來小美接起來後,我覺得不對勁,就叫她開視訊、不要掛電話」不料視訊接通後,小美卻一直說「不要碰我、你走開」,任男就趕緊用身旁朋友的手機報警。
但王男卻辯稱,自己和小美是男女朋友,一直以來都很尊重她,並指出那天是小美主動來牽他的手,他才以為對方要和他發生性關係,還強調「內、外褲也是小美配合我脫掉的」,但進行到一半,小美的手機響起了,卻突然放聲大哭,所以就停止了性行為。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王男陳述和小美交往期間並沒有同床和牽手,或親吻等親密行為,且與小美的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都沒留存,所以王男辯稱與小美為男女朋友顯然不合,自無足採。而法官根據任男證詞,認為他和小美的通話並非持續,且對方在哭泣、幾分鐘後就掛掉,任男打了好幾通電話,小美才再接通開啟視訊,由此可知,認定小美當時處於驚恐、害怕的狀態;更足認小美先前並未同意與王男發生性行為,則王男稱有徵得同意等語,並不可採。
法官再依據小美案發當日的驗傷診斷報告,此亦符合小美指訴王男摩擦而未插入的說詞,故一、二審法官皆依性交未遂罪,判處王男1年10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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