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少女被控暴動罪 港終審法院提「關鍵1點」:不適用非法集結罪
時事
發布時間:2021.11.04 15:42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3.09.12 20:40 臺北時間
香港終審法院今(4)做出裁決,釐清 「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罪名。區域法院於去年裁定參與2019年7月28日上環暴動案的湯偉雄、杜依蘭夫婦及1名17歲少女暴動罪名不成立,但律政司要求上訴,釐清「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罪名,其中參與2016年旺角騷亂案的被告盧建民上訴一併處理。
終審法院今判定「共同犯罪」不適用暴動及非法集結罪,「參與」是罪刑中至關重要一環,沒有身處現場者不得被視為主犯,但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行為,無論是否在場,都可按「從犯罪行」懲處與主犯相同刑罰。
香港終審法院指出,民眾單純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不會招致任何形式法律責任,若被告身處現場並透過說話、行動等提供鼓勵,則可依參與行動或協助及教唆他人參與而被定罪。而參與者協議共同參與非法集結之餘,能預見其中一人或多人會犯下更嚴重罪行,參與者就有可能以「共同犯罪計劃」被判處更重罪刑。
《路透》報導,一些刑事律師認為此裁決意義重大,且有效提高檢察官起訴門檻,能阻止大量草率的指控。但他們認為,這不意味政府不會嘗試提出不同的指控。
更新時間|2023.09.12 20:40 臺北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