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表示,未來製造商或不以電子煙為產品名,或改用非電子驅動裝置,圖規避法律之適用,爰將這些產品均歸為「類菸品」,一律禁止其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不使用「新穎」或「新興」等稱呼。
《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重點包括:
- 全面禁止包括電子煙在內之各式類菸品:電子煙因造型新奇,經常添加特殊口味,成分複雜多變,健康危害難以掌控,考量國際上已出現多起嚴重肺傷害,甚至致死之案例,我國於109年出現電子煙肺傷害的高度可能個案,且電子煙明顯具有導引青少年及未曾吸菸者使用菸品之入門效應,為保障國人健康,修正草案禁止包括電子煙在內之各式類菸品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
- 指定菸品須經健康風險評估:符合菸品定義,未經核可上市之新類型菸草產品(如:加熱菸),或已上市,因業者改變其成分(含添加物)或製程等,致有未知健康風險之虞之菸品,為審慎評估其可能之健康危害,參採美國之新類型產品上市前審查機制,於草案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規定,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及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其應於一定期限內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
- 菸品容器警示圖文標示面積由35%增加至85%:大幅健康警示圖文,具有高能見度、高效益,且能直接接觸吸菸者之特性,會使吸菸者更有拒絕吸菸之動機,也可讓兒童及少年清楚瞭解菸品對健康之危害。
- 禁止加味菸:禁止菸品添加具有花香、果香或巧克力、薄荷口味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用之添加物,避免兒童及青少年因好奇而接觸菸品,及避免吸菸者產生愉悅感,或誤以為加味菸較不具危害而持續吸菸。
- 禁止吸菸之年齡由未滿18歲提高至未滿20歲:美國研究,吸菸年齡延後,成癮的機率變小,提高購菸年齡,效果相當於提高菸稅使菸價上漲40%。美國、新加坡、泰國,均已提高禁止吸菸年齡至未滿21歲或20歲。
- 擴大禁菸之室內外公共場所:將大專院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場所列為全面禁菸場所;酒吧、夜店列為得設吸菸室之禁菸場所。
- 加重罰則:對於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者,課以高於紙菸相對違規情節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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