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網友在臉書社團「爆系知識家」po出一張照片,照片中的公告表示,今年1月請假減發年終獎金的規定異動,請事假、公傷假、家庭照顧假,請1天減發年終獎金0.5天;請病假、生理假2天,也減發年終獎金0.5天。此外,曠職1天減發年終獎金3天,颱風天公司發布全面加班時,未到班將減發年終獎金2天;公司各部門全面加班時,無故不到者減發年終獎金1天。
而這份公告上只有人事組主管和廠長簽名,網友好奇,颱風天強迫加班否則就扣年終獎金,這樣的規定是否合理?
網友們紛紛搬出法令為原po解答,眾人幾乎一面倒回應表示,這規定基本上是合理的,因為「法令並沒規定一定要給年終獎金」「勞基法只規定颱風天工作要發工資沒有說要發年終」,唯一例外的情況在於,若在和公司簽勞動契約時又特別註明「薪資包含幾個月的年終獎金」,這樣一來若被上述規定扣除就有違法的疑慮。
不少網友直呼公司此舉相當聰明,因為不少公司的年終獎金都不在合約範圍裡,因此扣除年終尚屬合理,但也有網友認為,雖然發年終是公司的事,但如果體恤員工的話就不該有這些公告,建議應該要反過來寫,「本公司無年終獎金,但有遵守以上規則,就會發放相對應的年終獎金,這樣員工會比較開心」。
根據《勞基法》第29條內容指出,「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對許多公司來說,年終獎金屬於恩惠性給予,「獎勵」性質較濃,發不發的生殺大權掌握在公司手上,除非有在勞動契約中明確記載,例如「年薪為14個月」,年終獎金其實就是那另外2個月,這時候不發或扣發年終才會有違約觸法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