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於2020年8月向李女承租台中市七期重劃區某豪宅15樓房屋,郭女的女兒擔任租賃的連帶保證人,詎料,該年10月18日下午,女兒疑似罹患憂鬱症輕生,從15樓跳下,陳屍社區中庭,也害得李女的房屋成為凶宅,租售價值大跌。
李女認為,郭女的女兒輕生跳樓,使其房屋日後難以出租或脫手轉售,即使交易成立,價格也會大幅減損,她主張死者侵害其財產上的利益,且其母親、女兒(繼承人)負有連帶責任,向兩人求償1,217萬。
郭女在法庭上供稱,女兒已經是成年人,她並非監護人,沒有法律上監督義務;其辯護律師主張,本案是「房屋交易價值減損」,並非租賃的房屋遭到毀損,效用未有減損;死者女兒則辯稱,其母之死是否自殺難以確定,而且墜樓身故之處,並不在屋內,是否凶宅,仍有疑義。
台中地院民事法庭法官認為,所謂「凶宅」係只發生凶殺及自殺致死,而死者是從李女房屋的陽台墜樓而死,這就算是凶宅,且根據內政部修正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凶殺或自殺致死,必需登載,死者的墜樓死亡,的確影響原告名下房價的交易價格。
但法官也認為,跳樓自殺或墜樓意外,並未損及房子的功能,僅僅是影響房屋交易價格或使出租效益減少,這是經濟上的損害,而不是民法規範的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更重要的是,判決書指出,自殺行為雖然不被社會認同,但也不能說死者的行為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予以譴責,更何況死者罹患憂鬱症,縱使是自殺,也不是故意要造成房屋貶值。此外,李女主張死者之繼承人(女兒)應該連帶負起賠償責任,法官認為該主張沒有依據,故判決李女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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