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在今年2月21日,依《食安法》第4條第5項第1款規定,公告訂定「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並自同日生效,除野生鳥獸肉、菇類與漉油菜等3類食品不得輸入查驗外,其他食品倘無違反「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即不得逕予禁止輸入或販賣。
目前衛福部公布,16縣市中仍有嘉義縣、雲林縣、基隆市、屏東縣、連江縣、澎湖縣、彰化縣、花蓮縣、宜蘭縣、金門縣及新竹縣等11縣市,訂有禁止販售日本福島5縣食品或相關規定;衛福部表示,在2月21日公告後,已函示上述縣市請其表述意見。
食藥署長吳秀梅表示,全台22縣市中,6都屬行政院管轄範疇,而衛福部函請表示意見的11縣市中,花蓮縣、新竹縣、彰化縣、屏東縣、宜蘭縣、基隆市有給予回覆,內容大多為「遵照中央政策及法規辦理」。
衛福部經蒐集意見並研析後,認為對有關特定產品採取管理措施,有違全國公平價值與生活條例,也會對進口產品管制產生直接影響。因涉及國貿政策,加上食安標準訂定應基於科學客觀依據,並由中央行使風險評估權限,為達全國一致性,已於今日函告上開縣市,《食安自治條例》相關規定顯已牴觸憲法及食安法規,爰予函告自111年2月21日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