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掌握,就在該場公聽會召開前一週,即12月12日(週四)晚上10點左右,郭克銘以LINE擬妥主旨、受文者等函文內容,麻煩李承值隔天用委員辦公室 名義分別發文給時任經濟部長沈榮津、立法委員陳超明、立法委員蘇震清、立法委員廖國棟、立法委員黃國昌、立法委員周陳秀霞、新加坡商天義公司等相關人士。
郭克銘還拜託要加強力道,堵住經濟部一切藉口,希望動用立委的權力請經濟部高層長官要出席公聽會,而不是只派科員打發公聽會,13日(週五)早上8點多,郭克銘又持續請李承值發文,李承值則回稱等一下會跟經濟部聯絡人確認目前狀況。
檢方認為,李承值與郭克銘間關於東吳大學公聽會行政事項聯繫,乃是基於徐永明授權李承值與郭克銘(李恒隆授權)所達成期約內容,意即徐永明辦公室與東吳大學合辦公聽會、東吳大學發函邀請徐永明立法委員(列正本收受者)、徐永明辦公室發函邀請等。
由於濟部派員參加該公聽會,加上李承值、郭克銘均各別向徐永明、李恒隆報告進度,檢方認定李承值、郭克銘所為乃是基於徐永明、李恆隆雙方已達成由徐永明辦公室與東吳大學合辦公聽會的期約合意,涉貪事證相當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