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該草案討論超過1年,決定將納管對象集中在提供數位中介服務廠商,目的希望業者提升自律,扮演好資訊守門人的角色,充分把關數位內容真偽,一旦發現網路內容有違法訊息,主管機關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移除或限制該違法內容接取。
該法納管對象涵蓋連線服務、快速存取、資訊儲存等業者,包括中華電信光世代、凱擘大寬頻、遠傳速博、台灣固網、亞太電信等。至於「指定線上平台」則指用戶達230萬人規模,根據草案揭露的潛在業者共有4家,如臉書、YouTube、Dcard、Yahoo!拍賣。
NCC指出,納管業者不分境內或境外,凡在台灣提供服務且認定具實質關聯者,若查實違反將處100萬元以上、最高1,0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若跨國「指定線上平台」不願配合,則可依《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直接斷訊處分。
NCC主委翁柏宗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預計6月底前在NCC網站公告,對外預告60天,7月將連續2個月辦理3場公開說明會、1場公聽會,屆時將送行政院和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