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高雄市三民區某公寓大樓的朱男,2020年5月購買特斯拉電動車,為了幫愛車充電,他擅自雇工在社區地下室1樓停車場鋪設管線,並在停車位後方牆壁設置充電箱,還在一樓公用電箱裡裝設鎢熔絲開關,管委會認為朱男行為影響大樓牆面結構以及公共配電盤安全。
管委會兩度發存證信函,要求朱男拆掉充電設備,將停車場恢復原狀,但朱男置之不理,因此管委會一狀將他告到法院;而一二審朱男均主張他並未影響大樓公共用電安全,也未造成大樓住戶實質損失,因為他在公用電箱裝設「鎢熔絲開關」,以保障充電安全,且平常他也將充電設備關閉並上鎖,他甚至自願將充電設備鑰匙交給管委會,卻遭拒絕,他認為管委會要求他拆除充電設備,影響其權益。
而且,朱男強調,電動車是未來潮流趨勢,加上立法院正在審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未來將會保障電動車車主充電權益,所以他拒絕拆除充電設備。
但一、二審法官均認定,根據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了用電安全,非經管理委員會許可以及電力公司安全檢查,住戶不得加裝電線、電管,被告朱男私自增設充電設備,而且涉及公用電盤、停車場增設電線管路,均屬社區共有部分,卻未曾徵求管委會同意,確實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判決他敗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