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楊姓老闆娘與丈夫2010結婚、育有2子女,兩人在自家透天厝開公司。楊女提告主張,2019年丈夫與女大生認識後,女方就經常以進修、討論作業為由常進出家中,後來更到自家公司上班。
怎料,楊女去年10月進辦公室時,一開門親眼目睹丈夫只穿內褲站在女大生旁邊,下體還呈現勃起狀態,讓她當場崩潰,導致精神痛苦萬分,經診斷患有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等病症,楊女更指控2人多次同居一室及發生性行為,憤而與丈夫調解離婚,另提告要求女大生賠償50萬元。
女大生則坦承從2019年底就與老闆開始交往並發生過性行為,但否認同居,直指事後已深知悔悟,表示自己還是學生,仍需仰賴母親資助生活費用,因無法負擔高額賠償費用,且認為老闆夫妻調解離婚時,老闆已賠償老闆娘50萬元,對方所受損害已經獲得補償,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告訴。
對此,橋頭地院簡易庭審理時,老闆作證承認與女大生發生婚外情,到摩鐵開房3次,認定女大生確實不法侵害老闆娘的配偶權,審酌雙方資力,判決女大生須賠償老闆娘15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