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蘋果新聞網》報導,有群創員工爆料,公司發「台灣廠區常態班及五二輪人員統一休假規劃」公告,指出2022年9月12、13日為休假日,將統一扣假2天;10月5、6、7日亦為休假日,系統將扣假3天,員工依序以彈休、特休及補休假別進行扣假。
對此,群創回應,公司鼓勵同仁連續休假的「充電計劃」,也提供同仁自由選擇方式,可因業務考量銷假上班或者調整休假時數,強調優於法令額外給予特別預給假,讓同仁在這段期間可預先休假及自主排配行程,且不會扣到個人薪資。
不過,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群創休假公告恐涉違法,由於雇主未與勞工協調,僅片面告知,已違反《勞基法》第38條規定;而因目前「時間未到」,群創仍可收回此做法並修正,但若勞動部接獲勞工檢舉,就會實施勞檢。
黃維琛說明,勞工加班應該加班費,除非勞工想改補休,否則雇主應給付加班費,因此群創的休假公告內容已違反《勞基法》第24條;而彈休如何運用則要視勞資雙方的協議而定。違反《勞基法》第24、38條,可依法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由於群創為上市上櫃公司,《勞基法》針對上市櫃公司以及資本額在1億元以上的公司,加重罰則為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法律小辭典:《勞動基準法》
第24條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
-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
- 依第32條第4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 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 1/3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 2/3以上。
-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 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 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 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 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2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1年度實施者,於次1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23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