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副執行長李明洳律師及法官檢察官個案評鑑組召集人施泓成律師,在懲戒法院宣判後舉行記者會表示,今天懲戒法院願採納以往見解及學者的建議,將石木欽近20年來的違失行為,作一體性的認定及法規適用,且綜合考量後,認為應處以石木欽撤職處分,民間司改會認為,此判決顯已向社會大眾彰顯我國司法系統勇於認錯及改正的精神,也將成為日後懲戒法官的典範案例。
民間司改會聲明指出,贊同石木欽案懲戒法院判決理由及撤職結果,但除撤職外,懲戒法院僅處以石木欽停止任用1年,今天處分仍然過輕,不足做為其他法官、檢察官之表率,實應處以更重處分,才能收警惕之效。
鏡週刊2019年踢爆石木欽案後,監察院陸續彈劾石木欽、羅榮乾、鄭小康、曾平杉、林奇福、顏南全、蘇義洲等法官,且皆於懲戒法院審理中,民間司改會在聲明中呼籲,懲戒法院應基於與石木欽案同一標準,嚴加審理其他相關連案件,並應綜合評估其他法官長年的違失行為後,處以違紀法官最適切的處分,以杜石木欽案對司法信譽造成的傷害。
懲戒法院一審原本判石木欽有2項違失,罰俸1年約360萬元,二審今改判撤職,懲戒法院二審認為,石木欽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球敘,討論案情或告知訴訟進度,還提供翁茂鍾法律意見、不當接觸、不當買賣股票共計16項違反義務行為,已損及法官職務尊嚴及人民對法官的職務信任,致司法信譽及形象受到深遠傷害,情節嚴重,且石木欽始終否認有違失,今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此案合議庭審判長法官李伯道(懲戒法院院長)、陪席法官吳三龍(懲戒法院法官)、陪席法官帥嘉寶(最高行政法院庭長)、陪席法官王梅英(最高法院法官)、受命法官林瑞斌(最高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