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劉男於110年2月27日凌晨5時許,在桃園市某家KTV包廂遇員警到場臨檢,現場因對執勤的林姓員警後腦勺吐菸,在現場值勤的4名員警,認為劉男舉動涉嫌妨害公務行為,將劉男帶回派出所偵辦。
劉男上了警車後,開始大吵大鬧,員警要他安靜,他卻回「為何要安靜、有什麼好安靜」,更放肆亂嗆「隨便你們,大不了社維法就這樣,OK罰錢OK,關我幾天嘛OK,欸幹嘛不講話」挑釁員警,見到員警無意搭理,立刻向在場員警怒飆四字經「X你媽的」,員警質問他所述言語內容為何,劉男再用一字經「X」回覆,又被多辦一條侮辱公務員罪。
事後,劉男矢口否認犯行,辯稱當時喝酒醉,不記得有罵員警,如果有,也不是故意的,因為他當下喝醉了。法官認為,劉男因個人情緒,對四名依法執行職務的員警進行語言挑釁及辱罵,公然挑戰公權力,無視國家法治,犯後又矢口否認,依侮辱公務員罪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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