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指出,人夫指控,意外從幼子口中得知有「叔叔」的存在後,他透過家中監視器真的發現有位「叔叔」與妻子一起返家,2人不僅常在家中客廳做出親吻、擁抱、愛撫等親密舉動,甚至從他的汽車行車紀錄器,還聽見妻子與「叔叔」討論打炮,並且互稱老公、老婆,還曾經一同前往汽車旅館過夜。返台後,他當場抓到妻子與「叔叔」同躺一床睡覺,才知道這名「叔叔」竟是一名陳姓女子,而2人更以「同性」為由脫嫌,想打迷糊仗。
妻子則辯稱,2人是於網路遊戲中認識,成為無話不說的閨密,而丈夫因延長在中國工作任期,又獨斷將婆婆接回同住,造成她下班需要獨自照顧孩子還要伺候婆婆,讓她備感壓力。陳女則是基於好友情誼,用空閒時間前往陪伴並幫忙照顧孩子分攤家庭重擔。對於丈夫提出的監視器畫面,妻子辯稱是女性好友間的正常行為,是非常普通的相處模式,也是我國社會常態;而行車紀錄器的對話內容,也僅僅是女性密友之間互開的玩笑。妻子主張2人無不當交往行為,並無侵害丈夫配偶權。
法官認為,2女以同性為由,做為掩飾情侶之實,社交範疇遠超過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忍受之範圍,屬狡辯卸責之詞。2女行為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無疑,判2女須連帶賠償原告20萬元精神慰問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