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記載,楊姓男子於2019年8月間自越南返台,受張姓友人委託從張男的表弟那邊拿了一個小盒子放入行李箱中返台,過海關時發現盒子裡面有一些包裝小金飾的袋子與盒子以及95條口內膏,外盒寫著「用以治療口腔潰瘍」「用於口腔和嘴唇粘膜的疼痛、發炎」等字樣。海關認定楊違法輸入藥品,依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罪起訴,最重可處10年刑。
一審時,張男作證表示未告知包裹內容物,楊男也表示自己沒拆開看過,不知道裡面有95條藥膏,合議庭遂變更起訴法條,改以同條第3項的過失罪處罰,判拘30日。楊男不服再度上訴,主張只超帶23條口內膏,不應受到刑事處罰。
高院重新審理後指出,本案是依違反藥事法論罪,與是否超過免稅額的數量並無關係,無調查必要。楊男收到盒子時候已完整打包,友人也未告知內容物為何,確實不應以故意輸入禁藥罪處罰。
考量楊男從事旅遊業,卻沒有事先確認包裹內是否含有藥品就貿然帶入境,因此一審判拘30日並無不妥,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