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院指出,被告(陳凱凌)對於收受現金及接受酒店飲宴及性招待,皆承認犯行,足認犯《貪汙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但被告詐欺的對象黃姓男子,並非提供招待的業者,檢方也未敘明二者有相當對價關係,難認成立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
而被告雖否認接受建設公司提供購屋付款,但與其配偶所證內容前後不一且互有出入,顯難採信,足認被告犯《貪汙治罪條例》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嫌疑重大;不過檢方並未敘明被告有何利用職務收賄的具體行為及相當對價關係,亦難認成立收受賄賂罪。
院方表示,被告承認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詐欺得利犯行,但否認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犯行,避重就輕,且案件仍有諸多細節待與證人證述勾稽比對釐清,加上陳與相關證人關係匪淺,如交保在外,則可能前往勾串證人或共犯,或湮滅檢察官礙於人力尚未查獲證據,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裁定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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